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预算(第八批)的通知
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预算(第八批)的通知
有关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财政厅(局) :
按照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为支持洪涝灾害地区灾后恢复重建,根据《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建〔 2014 〕 654 号)、 《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<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> 的补充通知》(财建 〔 2019 〕 272 号) 等有关文件规定,现下达你省(区、市) 2020 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,用于你省(区、市)因灾损毁的普通国、省道恢复重建项目和影响乡镇、建制村通硬化路目标任务的灾毁农村项目。项目代码: Z135060000035 ;收入列 2020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“1100253 交通运输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”科目,支出功能分类列 2020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“2140601 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”,具体金额见附件。此次资金下达后,有关要求如下:
一、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“02001 参照直达资金”,贯穿资金分配、拨付、使用等整个环节,且保持不变。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,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,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。同时,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,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,确保 数据真实、账目清晰、流向明确。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,对于 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,应在预算指标文件、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,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,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。
二、请你省(区、市)于中央资金下达后 60 日内,研究确认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》并报财政部审核备案,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。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 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。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省(区、市)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,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。
三、请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安排使用,加强资金管理。你省(区、市)要切实落实灾后恢复重建主体责任,在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基础上,统筹用好各项资金,加大对受灾严重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力度。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,认真贯彻落实 中央直达资金管理规定,加强资金监管,加快预算执行,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。对截留挪用中央财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地方,将视情问责并相应扣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。
附件: 1. 2020 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预算(第八批) 总表(不发地方)
2.2020 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预算(第八批) 分省表(分发地方)
-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
财 政 部
2020 年 9 月 16 日
附件下载:
- 附件1.2020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预算(第八批)总表(不发地方).xlsx
附件2.2020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预算(第八批)分省表(分发地方).xlsx
附件3.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.xls